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1812,201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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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民寧
王國泰
李權益
李憶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勝治、王傳宗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5,402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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