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2474,2015081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74號
上 訴 人 吳珊緹
即 原 告 李美慧
被 上訴人 林錦江
即 被 告 東縣東港戶政事務所)
參 加 人 林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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