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30,201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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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 郭宗綸
原 告 郭淑慧
郭聰良
郭蔡蜜貞
郭顏玉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郭香梅
蘇李秀金
盧美貌
蔣月華
陳正昇
林震惠
朱日錡
曾子章
許薇君
温金珠
蔡福安
蔡佳靜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羅足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祐
被上訴人 戴詹秋菊
張浩然
洪孟郎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藍森財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上訴人 劉邱美惠
劉文雄
劉文經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宏
被上訴人 劉曉梅
林文得
吳寶鳳
張玉環
李謝美惠
温時游
邱煊梅
溫熠明
黃曾阿盆
呂桂林
林鄂雲
張元標
李葉金絲
張秋菊
王徽枝
黎美蘭
高木燦
曾慶蘭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秀華
被上訴人 舒陳明菊
賴明珠
陳甲三
林慧珍
廖采君
黃陳月英
蕭敏鈴
蘇鴻娟
謝莊芳玉
丁美月
姜丁進
蔡德安
梁吳阿英
許秀玉
許莉萍
冉林花妹
毛嘉鳳
毛彩楨即毛嘉芬
毛嘉莉
毛曾淑惠
毛佳甄即毛嘉芳
顏玉雲
謝博文
黃朱月娥
郭智慧
樊葉季珠
樊淑珍
王樊淑慧
蕭明德
朱景玲
張吉全
吳清嵐
牟子瑜
楊美娜
張小紅
王合芬
蔡蘇春花
陳日東
李宗福
溫曼雅
楊鄧來妹
舒素蓉
吳佩菁
劉健華
林睿辰
楊信琪
唐麟岳
洪欣媛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朱文倩
被上訴人 洪英銘
鄧慈俙
吳輝東
宋凌雲
林瓊華
朱立仁
味婉琪
羅章華
劉能定
劉慧恩
劉芳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大媛
劉汝惠
趙榮琪
謝玉娟
沈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5,7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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