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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原 告 李和勳
李育儒
被 告 陳勻熏(即陳春菊)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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