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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張林月娥
被上訴人 江俊緯
劉素珍
江堯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6,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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