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重訴,359,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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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上訴人即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359 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730,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1,7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林俊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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