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保險,26,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弘村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058,136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243,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