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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42號
債 權 人 豐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明
債 務 人 祐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捌萬伍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率 │
│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
├──┼──────┼──────┼─────┤
│01 │3,068,000 元│103.01.01 │6% │
├──┼──────┼──────┼─────┤
│02 │2,072,300元 │102.09.10 │6% │
├──┼──────┼──────┼─────┤
│03 │2,500,000元 │103.10.03 │6% │
├──┼──────┼──────┼─────┤
│04 │2,072,300元 │102.09.10 │6% │
├──┼──────┼──────┼─────┤
│05 │2,072,300元 │102.09.10 │6% │
├──┼──────┼──────┼─────┤
│06 │2,072,300元 │102.11.05 │6% │
├──┼──────┼──────┼─────┤
│07 │2,072,300元 │102.11.05 │6% │
├──┼──────┼──────┼─────┤
│08 │656,400元 │102.11.05 │6%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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