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促,16080,2014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鄭銘哲
債 務 人 陳奕同
債 務 人 陳忠雄

一、債務人陳奕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奕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或不足,由債務人陳忠雄負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