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促,16185,2014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債 務 人 蔡文源
債 務 人 蔡文豪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柔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蔡金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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