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執消債更,432,201508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國全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與家人居住母親名下房屋,但以負擔家裡費用代替房租,與配偶張惠苓育有二名子女,長子已成年,雖民國105年6月時始能自義守大學畢業,但因其打工收入已達最低生活費標準,應能自理,故本院認已無受債務人扶養必要,而長女於102年2月剛出生,因為配偶須外出工作,考量僱請保姆帶小孩花費金額更高,所以由母親與姪女一同照顧長女,給付照顧費每月共新台幣(下同)6,000元,日後幼稚園之學費也高,此有債務人104年7月7日調查筆錄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仍任職於捷禾企業有限公司依據103年全年收入計算,平均月薪為31187元,扣除勞健保費用後之實際可支配收入為30135元,此較每月月薪為高,本院認應以此計算薪資收入,對債權人為宜,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4年4月21日陳報之扣繳憑單與薪資單、出生證明、在職證明、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104年7月7日調查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一階段每月清償8,510元(108年6月長女幼稚園畢業前),第二階段每月清償10,700元(108年7月以後至72期滿)。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有價值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依據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其個人每月生活費用含房屋補貼,宜以12,500元為上限,另長女扶養費部分,債務人陳報每月實際支出8,000元,矧之幼稚園入學前之照顧費與嗣後之幼稚園學費均屬合理必要費用,惟仍宜以15,000元為上限(9000+6000),之後之生活費宜降為每月10,000元,均由債務人與配偶共同分攤,是於長女108年6月幼稚園畢業前,每月扶養費7,500元,其後階段,每月5,000元。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30,135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第一階段每月8,510元(108年6月以前),第二階段每月10,700元(108年7月以後至72期滿)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7333│ 1.18% │     100  │     126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24126│ 9.71% │     827  │    1039  │
├──────────┼─────┼────┼─────┼─────┤
│玉山商業銀行        │     72463│ 3.14% │     267  │     336  │
├──────────┼─────┼────┼─────┼─────┤
│凱基商業銀行        │     62034│ 2.69% │     229  │     288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50154│ 2.17% │     185  │     232  │
├──────────┼─────┼────┼─────┼─────┤
│第一商業銀行        │     60918│ 2.64% │     225  │     283  │
├──────────┼─────┼────┼─────┼─────┤
│永豐商業銀行        │     52423│ 2.27% │     193  │     243  │
├──────────┼─────┼────┼─────┼─────┤
│大眾商業銀行        │     55180│ 2.39% │     203  │     256  │
├──────────┼─────┼────┼─────┼─────┤
│良京實業公司        │   0000000│52.53% │    4472  │    5622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16495│ 0.71% │      60  │      76  │
├──────────┼─────┼────┼─────┼─────┤
│新光行銷公司        │    194738│ 8.44% │     718  │     903  │
├──────────┼─────┼────┼─────┼─────┤
│台灣銀行(鳳山分行)│    183399│ 7.95% │     677  │     851  │
├──────────┼─────┼────┼─────┼─────┤
│台新國際商銀行      │     96036│ 4.16% │     354  │     445  │
├──────────┼─────┼────┼─────┼─────┤
│債權總額            │ 2,307,312│清償總額│   8,510  │  10,700  │
├──────────┴─────┴────┴─────┴─────┤
│補充說明:                                                        │
│(如以104年10月開始還款試算,還款成數約29.12%,惟開始還款時間仍以│
│實際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                                    │
│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8年6                      │
│月。第二階段:自108年7月至72期還款期滿。                          │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  │
│  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