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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陳進明
被上訴人 李文德
訴訟代理人 李雪絨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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