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1340,201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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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0號
原 告 達爾文社區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被 告 蘇秀鳳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85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遭占用之面積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複丈成果為41.66 平方公尺,故依41.66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825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979元,扣除前已於103 年5 月23日繳納之新台幣10,460元後(見本院卷第30頁),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1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依上開複丈成果,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補正特別代理人代理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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