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1945,20150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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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45號
上 訴 人 許英美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許秀鳳
即 被 告
許宏正
許錦輝
許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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