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2277,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7號
上 訴 人 劉玉蘭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楊雪知
即 被 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
楊盧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4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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