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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賀文龍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仁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複 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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