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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陳品菁
被 告 李玲玲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林嘉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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