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622,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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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高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蔡志宏律師
被 告 鍾雯琪
訴訟代理人 余全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原告請求之機車修復費用之細項金額(工資、零件)以及出廠年份,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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