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重勞訴,1,201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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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燕清
陳燕山即義山工作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漢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金額為新台幣9,455,20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41,98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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