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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原 告 浩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榮德
顏清正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戴國石律師
蔡佩蓁
被 告 沈芳英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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