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重訴,324,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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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李淑妃律師即鄧崑正遺產之破產管理人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競武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89,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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