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重訴,344,201508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俊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簡冠雄等人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1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