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重訴,371,2015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1號
上訴人 即 侯佩華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黃地利
被 告
黃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92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52,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