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勞執,59,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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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蘇子軒
相 對 人 鑫田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二點所載:「資方同意給付8月份14天工資、6%勞退金、超時加班費及國定假日104年6月20日端午節出勤加班費等共計新台幣40,000元,經勞方確認無誤,雙方達成和解。

付款方式:分2期給付,第1期於104年10月20日給付新臺幣20,000元、第2期於104年11月10日給付新臺幣20,000元,並於上開期日下午13時至下午17時勞方至鑫田花藝有限公司提領。

上述給付金額,資方如有延遲或未付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鑫田花藝有限公司,前因工資、6%勞退金提撥爭議,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1、勞方同意未加勞健保費用不予追究。

2、資方同意給付8月份14天工資、6%勞退金、超時加班費及國定假日104年6月20日端午節出勤加班費等共計新台幣40,000元,經勞方確認無誤,雙方達成和解。

付款方式:分2期給付,第1期於104年10月20日給付新臺幣20,000元、第2期於104年11月10日給付新臺幣20,000元,並於上開期日下午13時至下午17時勞方至鑫田花藝有限公司提領。

上述給付金額,資方如有延遲或未付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3、上開協議經履行後,勞資雙方同意勞雇存續期間就本案(8月份14天工資、6%勞退金及超時加班費及國定假日104年6月20日端午節出勤加班費)不得有權益爭議並放棄民事請求權。」

之調解方案,詎相對人竟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之內容,必須是使當事人一方對他方負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者,始得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調解成立或仲裁之內容,並非「給付之義務」,即無從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之上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4年10月14日高市勞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104年10月1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則聲請人就調解方案第2點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至於調解方案第1點「勞方同意未加勞健保費用不予追究」、第3點「上開協議經履行後,勞資雙方同意勞雇存續期間就本案(8月份14天工資、6%勞退金及超時加班費及國定假日104年6月20日端午節出勤加班費)不得有權益爭議並放棄民事請求權」之內容,為意思表示及形成權之性質,並非使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私法上給付之義務」之內容,並非「給付之義務」,依上開說明,即無從依本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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