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4750,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慈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慈暄於民國89年07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6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18,846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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