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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趙東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趙東曙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證二),自結帳日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三):(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9,272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
(二)利息計算:1.前述消費本金,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2.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月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已計未收利息新臺幣7013元。
(三)違約金:新臺幣7650元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至清償日止。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573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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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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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趙東曙 │自民國九十二│至民國一百零│年息百分之十九│
│ │29272 │ │年六月三日起│四年八月三十│點八九 │
│ │元 │ │ │一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四年九月一日│ │ │
│ │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東曙 │ │ │延滯第一個月當│
│ │29272 │ │ │ │月計付違約金新│
│ │元 │ │ │ │台幣壹佰伍拾元│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 │當月計付違約金│
│ │ │ │ │ │新台幣參佰元,│
│ │ │ │ │ │延滯第三個月(│
│ │ │ │ │ │含)以上者每月│
│ │ │ │ │ │計付違約金新台│
│ │ │ │ │ │幣陸佰元至清償│
│ │ │ │ │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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