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5862,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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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62號
債 權 人 李宥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乾即漢民牙醫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債務人李文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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