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6027,2015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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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
債 權 人 高鼎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院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哲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哲維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裝修工程合約書所示,契約當事人為高鼎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釋明「高鼎室內裝潢有限公司」與「高鼎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公司,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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