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6750,2015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50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債 務 人 張洪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洪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有聲請狀暨繳款收據在卷可按,惟債務人張洪貞已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