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455,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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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武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台幣伍佰元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住所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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