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527,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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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527號
債 權 人 鄧寰瑧
債 務 人 莫程富
債 務 人 林淑君

一、債務人莫程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淑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上列債務人中一人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責任。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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