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788,2015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788號
債 權 人 尊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水
債 務 人 王瑞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瑞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催告給付通知函及回執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

二、債務人王瑞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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