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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0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胡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胡素珍於民國102年1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7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0元及費用7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胡素珍於民國10 3年9 月3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5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6 元及費用11451 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胡素珍於民國100 年12月9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780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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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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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胡素珍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17000 │ │07月06日起 │ │點七九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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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胡素珍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628822│ │07月06日起 │ │九九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胡素珍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3666元│ │07月06日起 │ │點七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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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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