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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10號
債 權 人 愛蓮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愛蘭雅ILAGAN EDNALYN HERNANDEZ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借款人JOVIELYN V. QUILLA 已離台之相關資料。
二、依台端提出之收據,其中付款日期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及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部分,於台端聲請支付命令時,尚未屆至,則請求該部分金額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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