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874,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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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7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兆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兆明戶籍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居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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