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77號
債 權 人 吳政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俊綸( 原名:陳昭男)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原債務人陳俊綸( 原名:陳昭男) 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債務人陳俊綸(原名:陳昭男)之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函覆函文。
三、欲請求之債務人之姓名、地址等事項。
四、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則請求原債務人陳俊綸(原名:陳昭男)之繼承人給付之依據?或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陳俊綸(原名:陳昭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