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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80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明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本票影本。
三、具狀陳明債務人何明訓之住所地,並提出債務人何明訓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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