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回執聯。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玉美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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