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7896,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89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陳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伍萬零玖拾玖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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