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4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羅秋香
債 務 人 龔志成
債 務 人 龔佳姿
債 務 人 龔家一
法定代理人 高子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秋香、龔志成、龔佳姿、龔家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羅秋香、龔志成、龔佳姿、龔家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