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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82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佳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票影本。
三、債務人林佳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債務人之正確住居所,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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