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303,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0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祥、林石柱、林亞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對被繼承人林木火之繼承人林亞信請求負全部責任而非限定責任之依據( 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渪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木火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死亡,應適用新法,其繼承人應以限定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林金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石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亞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