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313,2015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3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沈文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文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附表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1.83%、2.83%,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沈文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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