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42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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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宜蓁(原名:吳芊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吳宜蓁(原名:吳芊彗)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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