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42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新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正確請求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到院(依貴公司聲請狀內容所載與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之第一條內容不符)。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