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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69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沛紳(原民:陳俊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內部對帳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所欠之本金為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零伍元(原核貸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請釋明為何轉呆本金及利息計算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柒元,並提出證明文件。
倘為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債務人陳沛紳(原名:陳俊融)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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