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735,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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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35號
債 權 人 張中原
債 務 人 宏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信惠
人 之5
兼法定代理 王信智

兼法定代理 陳彭淑媛

兼法定代理 陳俐君

債 務 人 王信惠
債 務 人 陳俐君
債 務 人 台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富彥

兼法定代理 黃志揚

兼法定代理 林誠堂

兼法定代理 陳志成

法定代理人 翁得原
債 務 人 羅富彥
債 務 人 黃志揚
債 務 人 林誠堂
債 務 人 陳志成
債 務 人 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包瀛彥

代 理 人 陳裕民
兼法定代理 湯嘉恒

兼法定代理 陳宥家

債 務 人 包瀛彥
債 務 人 湯嘉恒
債 務 人 陳宥家
債 務 人 兆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湯嘉恒

兼代理人 蔡秉錡
兼法定代理 張明義

兼法定代理 黃宜璇

債 務 人 蔡秉錡
債 務 人 張明義
債 務 人 黃宜璇
債 務 人 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宥家

債 務 人 沈全賢
債 務 人 羅國榮
債 務 人 謝聖蕙
債 務 人 薛竹君
債 務 人 陳逸鎧
債 務 人 萬憶欣
債 務 人 洪銘鴻
債 務 人 邱巧齡
債 務 人 黎書妙
債 務 人 翁得原
債 務 人 王信智
債 務 人 陳彭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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