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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85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柯光祥
債 務 人 瑞穩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瑞聰
人
債 務 人 龐麗美
債 務 人 洪瑞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885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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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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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瑞穩漁業股│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26%計│
│ │7,250,│份有限公司│6 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000 元│、洪瑞聰、│ │ │ │
│ │ │龐麗美、洪│ │ │ │
│ │ │瑞枝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瑞穩漁業股│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50,│份有限公司│7 月18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00元 │、洪瑞聰、│ │ │百分之十,逾期│
│ │ │龐麗美、洪│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瑞枝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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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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