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874,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874號
債 權 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成鑫企業有限公司、張妤蓁、蔡德龍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個別獨立之債權,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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