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司促,28886,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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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88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陳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叁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逾期手續費之計收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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